原告:叶良志。

被告:陈瑶,淘宝卖家ID号“香媛1990”。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陈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叶良志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阮珊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