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炜,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阿里巴巴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负责人马云。

原告李炜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炜诉称,原告是一名网络购物消费者。2014年11月2日原告在“阿里旅行·去啊”上全额预付660元(第一笔原订价456元,第二笔补差204元),预订了4星级三亚国际饭店11月3日至11月5日行政胜景房一间,共2晚,楼层:21-26层,需要在酒店前台支付0元,订单号846602497669019。到三亚后,不管原告怎么理论,三亚国际饭店前台坚持要求原告支付押金500元,并且安排原告到19层的1908单元,那里空调连续两晚不能正常运行,原告晚间休息得不到合适温度保障,每晚都被热醒,需要爬起床若干次去开空调,投诉到工作人员12315、淘宝小二等处,都不见圆满解。

最终证实,直至目前,三亚国际饭店实际星级仍小于网页标注的“四星”。“阿里旅行·去啊”在本次消费中,对网络商品的真实性审验不严,应负连带责任;网页宣传承诺里,内容多项与后来的事实不符,构成消费欺诈。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全额退回不合理款项和预付款利息,并赔付100万元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于原告在“阿里旅行·去啊”网站进行网络购物消费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该网站系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而非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蔡华峻审判员林小芬审判员赵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