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爽,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志勇,男,1986年3月25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郑爽因与被上诉人余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余志勇购买时的姓名不真实、地址不明确,所诉事实和理由中有太多与事实不符,故应交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确认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金尚路富贵门花园”,上述地址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郑爽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审判长黄培芳审判员王义清审判员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王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