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济民,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辉贞,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孙济民与被告李辉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2017年9月1日,原告孙济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杨彬代理审判员周晶晶人民陪审员徐宏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