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俊俊,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陆平凡,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戴俊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俊俊申请再审称:戴俊俊在京东网搜寻美国岱宇FT330N跑步机时,该网页同时显示了两件商品,该网页左边商品标题为“美国岱宇DYACO家用跑步机FT330N台湾生产”,右边商品标题为“美国岱宇DYACOFT330N家用跑步机静音跑步机原装进口”,戴俊俊经对比后选择购买后者,但戴俊俊收到涉案跑步机却是中国制造的岱宇FT330家用跑步机。圆迈公司故意将中国制造的跑步机假冒进口跑步机进行销售,构成欺诈,应按三倍购物款的数额向戴俊俊进行赔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戴俊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戴俊俊订购圆迈公司在京东网上发布的美国岱宇DYACO家用跑步机FT330N(原装进口),戴俊俊实际收到却是圆迈公司配送的岱宇DYACOFT330家用跑步机(商品产地:中国大陆)。戴俊俊认为圆迈公司使用含混标题误导消费者,并故意将中国制造的跑步机假冒进口跑步机进行销售,已构成欺诈,但戴俊俊就其该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在案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于法不悖。综上,戴俊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俊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代理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褚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