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奇欣,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銮娜,女,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本院受理原告戴奇欣与被告陈銮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6日,原告戴奇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奇欣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銮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奇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元,由戴奇欣负担。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孙承海人民陪审员戴吉成人民陪审员黄晋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洪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