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磊。委托代理人杨春燕。

被告张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张林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