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磊。委托代理人杨春燕。
被告张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张林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铎
原告杨磊。委托代理人杨春燕。
被告张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张林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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