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仁杰。

被告:罗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杰诉被告罗剑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杰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仁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仁杰负担。

审判员雍海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