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望,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徐彦飞,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居民,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彭望与被告徐彦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6日本院受理后,2017年11月3日,原告彭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彦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望撤回对被告徐彦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望负担。审判员刘军求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