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方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县,

被告:浙江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54049420J。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艺诉被告浙江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锐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