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96号之(二)厂房C幢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齐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勇与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少勇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黄珑玲人民陪审员李桂云人民陪审员许艳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