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许建伟,男。
原告王海与被告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