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士杰,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潘义梅,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士杰与被告潘义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继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