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尹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