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鹏,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丽霞,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
原告万鹏与被告李丽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万鹏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万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汤晓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