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红文,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李丽竹,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袁红文与被告李丽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袁红文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红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红文负担。审判员黄忻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赵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