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桂祥,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

上诉人张文龙因与被上诉人邹桂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2017)苏0981民初1813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文龙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是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又是公民,该案依法应由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文龙与被上诉人邹桂祥系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双方之间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邹桂祥未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要审查合同履行地是否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邹桂祥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其是通过快递方式收货,故无论是买受人住所地还是收货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岳维群审判员胥霞审判员钟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侯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