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福安市鼎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留安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龚雄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福安市鼎禾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薇
原告孙丁丁。
被告福安市鼎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留安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龚雄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福安市鼎禾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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