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上海鹏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公路350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张荣。        

原告赵力勇与被告上海鹏曙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力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力勇撤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