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壮壮。

被告黄钟。

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黄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壮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壮壮负担。代理审判员孙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