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许新文,男,1982年6月9日出生,黎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苏炯与被告许新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苏炯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代理审判员刘惠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