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
被告台州市远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天猫店铺远尚数码专营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墙里贺村新安小区170幢二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英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台州市远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