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辉。

被告:肖花连。

原告胡金辉与被告肖花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胡金辉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金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柳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詹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