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对原告杨锦宏与被告杨天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403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403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顺数第7行“贵州省遵义市平潭县流水镇山边村”,更正为“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流水镇山边村南井60号”。

审判员程洪龙人民陪审员邝结红人民陪审员陈德权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