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被告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张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承担。审判员金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