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03月29日出生,住大冶市。

被告:林慧珍,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李锐与被告林慧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朱光华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