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真启。

被告:李福庆。

原告郑真启与被告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真启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真启撤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郑真启负担(已预交)。审判长童小平人民陪审员姚云人民陪审员梅雨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