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

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天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柏林

审判员武胜

代理审判员范桂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