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
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天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柏林
审判员武胜
代理审判员范桂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