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深圳市奥利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702-6。法定代表人贾凌虹,总经理。
原告于宗熊与被告深圳市奥利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