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深圳市天时之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董事长。        

原告于宗熊与被告深圳市天时之健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10月10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