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昆明洪通宾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办事处佴家湾330号泰康园28号。

法定代表人:叶权德。

原告唐加佳诉被告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