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倩,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上海云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298号楼第10幢2楼。法定代表人:张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诉被告上海云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成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