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怡风,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白岩下村2号。
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第四经济社中间路仔1号A1栋2029室。法定代表人郭海庆,职务不祥。
原告杨怡风与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6年12月6日,杨怡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怡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杨怡风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胡萍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