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怡风,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白岩下村2号。

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第四经济社中间路仔1号A1栋2029室。法定代表人郭海庆,职务不祥。

原告杨怡风与被告广州康亲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6年12月6日,杨怡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怡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杨怡风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胡萍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