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立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现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青岛胶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令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立新与被告青岛胶玫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立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立新负担。        

审判员熊永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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