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小燕,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刘乔生,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马小燕与被告刘乔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马小燕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马小燕负担。        

审判长杨为民人民陪审员袁琴人民陪审员吴永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