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

被告:卢亚伟。委托代理人:吕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卢亚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审判长乐嘉波代理审判员陈灵未人民陪审员陈静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田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