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17层1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赵玲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上诉人北京亿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亿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通过天猫商城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大街缘聚德西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收货地河北省行唐县应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合同履行地的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博审判员谭会雄代理审判员任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