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敏,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XX敏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9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敏上诉称,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其收货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乔林审判员俞敏代理审判员邱阳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