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柏。
被告:杭州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松清。
原告李柏与被告杭州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柏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丽阳
原告:李柏。
被告:杭州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松清。
原告李柏与被告杭州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柏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柏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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