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州阳,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上海礼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金泽镇。法定代表人段建刚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对上海礼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晓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