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杰。
被告上海淘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兴洲,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月罗路310号C13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上海淘点贸易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月
原告王卫杰。
被告上海淘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兴洲,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月罗路310号C13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上海淘点贸易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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