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登峰。
被告:林华丰。
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林华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梅登峰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陈广平
审判员王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枚霞
原告:梅登峰。
被告:林华丰。
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林华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梅登峰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陈广平
审判员王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枚霞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