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坤,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济南子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谢卫军。
原告白坤与被告济南子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白坤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济南子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坤负担。
审判员吴仲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