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

被告:徐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徐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阮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