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邹某园。

原告张某诉被告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帼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