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娇,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黄艳娇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4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艳娇上诉称,本案系委托代购关系,非买卖合同关系,按照约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北省枝江市,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郑康瑜审判员李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林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