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玲花,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元,系原告施玲花之子,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宋建初,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玲花与被告宋建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玲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玲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施玲花负担。审判员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郑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