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玲花,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温州市瓯海区。

上诉人陈燕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8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淄博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具有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详情,上诉人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收货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瓯翔审判员陈莉萍审判员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