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晓龙,男,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童文煦,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晓龙与被告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东华
人民陪审员王刚
人民陪审员陈新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