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再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荆河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新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再成与被告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再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再成负担。
审判员张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伟娟